
一、陽臺護欄
護欄主要包括陽臺、外廊、樓梯、內天井、上人屋面等臨空處設置的防護護欄,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:1、護欄的高度不夠。2、陽臺護欄設計未采取防止兒童攀登的措施。3、垂直桿件間距偏大不符合要求。4、安裝預埋件的數量、規格、位置及護欄與預埋件的連接節點不符合要求,安裝不牢固。5、護欄玻璃未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鋼化夾層玻璃。6、護欄一側距樓地面高度≥5m時,未使用鋼化夾層玻璃,針對上述問題應采取的預防措施:
1、護欄的高度。
根據住宅設計規范規定。1)低層、多層住宅的陽臺護欄實際不低于1.05m,中高層、高層住宅的陽臺護欄凈高不應低于1.10m.[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7.3條規定].2)樓梯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.90m,樓梯水平段護欄長度大于0.5m時,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.05m,樓梯護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.11m。[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7.3條規定].3)外廊、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護欄凈高,低層、多層住宅不應低于1.05m,中高層、高層住宅不應低于1.1m,護欄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,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.11m。[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第4.2.1條規定]。4)防護護欄高度需從可踏部位表面算起。工程質檢管理部位對“可踏面”的審查力度加強,一旦發現隱患,堅決杜絕。司法機關斷案時根據對“可踏面”的理解,一般認定的事故原因正好說明護欄高度不夠,因此對“可踏面”認定比較嚴格,護欄高度應從樓面或屋面至護欄頂面垂直高度計算。如果底部有高度45cm(含45cm)以下的可踏面,應從可踏面算起。
2、陽臺護欄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,護欄的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.11m,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。樓梯井凈寬大于0.11m,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。[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7.2,4.1.5條規定]
3、護欄、扶手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.11m,防止兒童鉆出。
4、安裝預埋件的數量、規格、位置及護欄與預埋件的連接節點應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,安裝結實、牢固。
5、承受水平荷載的護欄玻璃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鋼化夾層玻璃。
6、護欄一側距樓、地面高度大于5m時,應采用鋼化夾層玻璃。
二、低窗臺防護
低窗臺在工程施工存在的主要問題有:
1、外窗臺距離樓地面的凈高低于0.90m,無防護措施。
2、開啟扇不防護
3、固定窗不防護
4、低窗臺附加護欄高度不夠
5、以固定扇作為低窗臺的防護措施無限制條件等。
根據上述問題,低窗臺安全防護措施分析如下:
1、外窗臺距樓面、地面的凈高低于0.9m,應有防護措施,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。窗臺的凈高或防護護欄的高度均從可踏面起算,保證凈高0.9m。[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9.1條規定]
2、開啟扇洞口下沿的有効防護高度低于0.9m時,開啟扇必須防護。
3、固定扇設護欄防護,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碰撞,或碰撞后防止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。
4、低窗臺附加護欄應慎重處理。
常見的低窗臺距地0.5m左右,如果緊貼內墻增加0.40m護欄或柵欄肯定能達到規定的防護高度,有兩種情況被認為不符合規范要求;一是窗臺臺面太大,如凸窗等,小孩能站在窗臺上眺望,這種情況,附加在窗臺上的護欄本身高度應達到0.9m。第二種情況是窗臺太低,成為可踏面。距離樓(地)面0.45m以下的臺面、橫護欄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,不應計入窗臺凈高。
5、以固定扇作為低窗臺的防護措施有限制條件。
現在采用低窗臺和固定窗的住宅越來越多,但實踐證明有若干情況存在安全問題,如固定窗框強度不夠,使用者爬在窗框上導致玻璃破裂;落地窗僅用固定玻璃,沒有防護,兒童玩耍、椅子翻倒等會碰破玻璃,造成險情,因此設計固定扇落地玻璃窗、隔斷、門時,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,如警示、防碰撞設施、玻璃使用安全玻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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